同科党【2008】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把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上,积极主动地开展教育引导工作,努力把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凝聚到党组织的周围。
第三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有领导、有计划、按程序进行,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对于吸收预备党员,着重考察其对党的理论、宗旨、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员标准的认识,使每个预备党员在组织入党的同时解决好思想入党的问题;对于预备党员转正,把是否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作为一个重要评价指标。
第四条 推行学生发展党员公示制,吸收预备党员及预备党员转正都应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增强考察结论的可信度和发展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组织把关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党员发展质量保证机制。
第五条 院党委学生工作部是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指导和协调部门,根据院党委的授权,指导、协调各系学生党员发展工作。
第二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
第六条 建立和不断扩大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是保证新党员数量和质量的基础。各系党总支和学生党支部要通过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宣传党的主张,使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了解党的性质、纲领、宗旨及组织原则等,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对政治上要求进步、学习成绩优良、工作积极、在群众中有一定影响的骨干,党组织要主动关心和帮助他们,对他们进行教育,启发并逐步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使他们在政治上逐渐成熟起来,努力把他们凝聚到党组织周围。
第七条 凡要求入党的学生须向所在系学生党支部递交书面申请书。入党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本人对党的认识和入党的目的;(2)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情况;(3)对待党组织培养考察的态度和入党的决心;(4)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5)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学生党支部在收到入党申请后要建立档案,按照标准把那些政治觉悟高、思想素质较好、严格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申请入党的学生及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按规定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九条 学生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要指定1-2名正式党员做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其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了解申请人入党动机,帮助他们提高对党的认识、分析自己的表现和存在的不足,明确作为一个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每季度至少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学生党支部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及党小组意见的基础上,对思想进步、学习和工作成绩突出的入党积极分子,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后,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二条 在原毕业学校提出申请的或已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在入学、报到的同时(不超过两个月)要通过正常组织渠道将有关材料转入学院所在系学生党支部,学生党支部安排培养联系人做好继续培养的衔接工作。
第十三条 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要有计划地选送他们参加业余党校集中培训(培训不少于40学时)。没有取得业余党校结业证书的不能发展入党。结业后两年未入党的应重新培训。
第十四条 学生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党支部在全面政治审查后,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凡没经过政审的或经过政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第十五条 28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共青团组织推荐,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党组织要支持和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工作。
推荐优秀团员入党要以团支部为单位,在召开团员大会进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确定初步人选,经上级团组织审核同意后向党组织推荐。推荐工作一般每学期开展一次,或按党组织的要求随时推荐。
第十六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要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发展对象一定要进行全面综合考察,并着重考察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思想政治素质和一贯表现特别是关键时刻的表现,注意把自8159金沙登录评价和群众评议结合起来。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作为发展对象:(1)入党动机不端正的;(2)发展最近学期学生德育成绩未达到优秀的;(3)受处分未撤销的;(4)学习成绩不及格的;(5)材料不齐全的。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确定后,学生党支部、党总支要将发展对象的材料及基本情况报院党委学工部审核。审核材料应包括:(1)入党申请书;(2)自传材料(入党申请书中有相关内容不需再提供);(3)思想汇报(一年考察期内不少于4篇);(4)《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5)《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6)业余党校结业证书;(7)发展前党外座谈会记录;(8)发展前党内座谈会记录;(9)政审综合材料;(10)发展对象公示情况登记表;(11)其他有关材料。
经审核同意后,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通常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按要求自己约请或经本人同意由支部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和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其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经历及现实表现,并如实向党支部汇报;(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认真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要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条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
第二十一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向支部大会汇报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支委会要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入党介绍人介绍有关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由支部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人数一半才能通过接收其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会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讨论吸收两名以上预备党员的时候,必须逐个进行讨论和表决。学生党支部在形成接收新党员决议后,要及时将决议及具体表决结果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上报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党总支要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指定专人同申请人谈话,对其入党动机、政治思想情况做进一步考察,将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第二十三条 院党委审批接收预备党员时,要在听取学工部情况汇报的基础上集体讨论,形成是否批准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审批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批准入党的要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日期,并书面通知所在党支部。
第二十四条 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五条 被批准入党的预备党员由党总支组织入党宣誓,要时刻用誓词来激励预备党员,终身牢记誓词,并努力付诸实践。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党支部应及时将审批通过的预备党员编入本支部,在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中锻炼预备党员。通过听取本人汇报(每学期至少书面汇报一次)、个别谈心,征求班级党内外群众意见等方式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学生党支部每半年要研究一次预备党员的思想和表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对问题严重的或经教育无明显改进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并报院党委批准,可以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由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学生党支部应及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并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具备转正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正需提交下列材料:(1)转正申请书;(2)思想汇报(不少于2份);(3)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登记表;(4)《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八条 支部大会形成的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决议都必须报院党委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九条 院党委对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三个月内会议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和教育考察等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毕业离校时,应将教育考察情况及有关原始材料随本人档案介绍给报到单位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开具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三十二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系党总支和学生党支部要把吸收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对发展学生党员的情况,党委学工部根据需要每年检查一至二次,检查结果及时报院党委,并通报各系党总支和学生党支部。
第三十三条 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党委学工部牵头制订学院年度学生党员发展工作计划,并按季度对党总支党员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查。院党委每年安排不少于二次会议研究学生党员的发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违反党纪的要按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附件:中共8159金沙登录委员会学生党员发展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