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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9金沙登录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1-11-25 来源:办公室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院教职工、学生和其他主体依法获取学院信息,提高学院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学院信息的服务作用,促进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对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学院信息,是指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院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方便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信息公开应遵循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8159金沙登录保密工作管理规定》(同科党〔2009〕24号)的有关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和学院安全稳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院办公室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学院办公室、组宣部、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科研设备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在党委的领导下,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内),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

(一)拟订学院信息公开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报领导小组批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订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

(三)组织编制学院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等;

(四)管理、协调和组织院属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维护、协调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五)对于出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及时予以澄清;

(六)对拟公开的学院各部门(单位)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推进学院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七)总结经验,组织交流,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八)承担与学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院成立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由纪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工会、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教职工和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职责是:

(一)定期监督检查学院各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二)设立信息公开监督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关于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

第八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采取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学院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有关的信息公开具体工作,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学院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 学院对以下信息应当重点公开: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基本情况等;

(二)学院章程以及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办法,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专业设置,重点专业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训基地(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专业带头人及骨干教师的选拔、引进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管理制度,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仪器设备、图书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除学院已公开的信息外,学院教职工、学生和其他主体还可以根据自身的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学院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信息公开分为院内公开和向社会公开两种形式。院内信息公开通过学院会议、文件、网站内网、校报、公告栏、电子屏幕、橱窗、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公开;向社会公开通过报刊、网站外网、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教代会、新闻发布会、大事记、年鉴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学院在学院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学院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院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院信息的索引、名称、公开形式、公开时限、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五条 学院定期将学院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院有关部门(单位)的办公地点、资料室、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并及时补充更新,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单位)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确定可公开的应及时公开;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报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定;对于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无法确定是否应予公开的,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院各部门(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职工、学生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院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将职责单位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九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院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院有关部门予以更正;学院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学院教职工、学生和其他主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学院申请获取学院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代为填写学院信息公开申请,但须申请人签名确认。

学院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的用途。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浙江省物价局和财政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计入学院财务账户。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学生和其他主体认为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不依法履行学院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反映。

学院教职工、学生和其他主体认为学院有关部门(单位)不依法履行学院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举报。

第二十三条 学院每年初编制上一年度的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和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信息公开工作的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动向院内外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学院教职工、学生和其他主体的申请公开学院信息和不予公开学院信息的情况;

(三)本院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情况的评价情况;

(四)学院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学院公开工作遭到的举报、提出申诉或诉讼的情况;

(六)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院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部门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部门评优挂钩。

第二十五条 实行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有关部门(单位)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院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八条 突发事件有关信息按照《8159金沙登录防范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同科保〔2010〕98号)的要求处置。

第二十八条 已经移交学院档案室的学院信息的公开,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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